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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培训管理的通知

  二、统一会计证件。
  根据《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会计证是会计人员惟一合法的上岗证,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上岗证。临时会计证,是用于尚不在会计岗位而又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并经会计证考试合格颁发的会计证件。持临时会计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半年后,凭本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临时会计证、本人身份证,在当地财政部门直接换为会计证。按规定应当颁发临时会计证的,不得颁发会计证;全省临时会计证、会计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以及会计电算化合格证必须是四川省财政厅印制和监章的,并且在照片下角加盖颁发证件的财政机关的钢印,在“发证机关”栏也必须加盖财政机关的印章,否则,均属无效证件。
  三、会计培训许可证制度
  会计培训实行许可证制度。除四川省会计函授学校各级分校(辅导站)外,凡举办会计知识培训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逐级报省财政厅备案后颁发《会计培训许可证》(会计培训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监章)。《会计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培训资格。财政部门要严格考察申请单位的培训质量,审查其师资是否具有《师资培训合格证》,培训教材是否使用《会计证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定中的教材,教学场地及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教学管理是否规范,同时培训点要求从严控制,布点合理。
  省级单位、中央驻蓉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培训,除省财政厅批准并颁发有《会计培训许可证》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内容、学时等要求进行本部门或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培训外,其余的均在省财政厅批准的继续教育培训点或四川省会计咨询培训部参加会计培训。
  四川省会计函授学校及各级分校(辅导站)要积极主动地承担起会计培训工作,严格遵守会计培训管理规定,保证培训质量。
  各地、市、州应将本级及所属县、市、区拟批准的会计培训点情况填于附表三,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由省财政厅颁发《会计培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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