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培训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1日)
为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防止乱办班,乱收费,误导学员,纠正会计培训中的不正之风,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的职能,根据《
会计法》、《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等会计法规,现对加强全省会计培训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会计培训管理
根据《
会计法》、《
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会计培训之规定,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管理,除财政部门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管理会计培训,包括批准办班、颁发会计证件等。会计培训包括会计证考前培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等。会计培训以及会计培训市场,一律归口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培训管理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财务隶属关系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如需按财务隶属关系自行培训的,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省级负责培训:
1.省级各部门会计人员;
2.中央驻蓉,外地驻蓉单位会计人员,
3.全省高级会计人员,
4.全省中级师资。
各市、地、州负责培训:
1.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师资再培训。各地的师资再培训对象要精心挑选(根据本地情况一般控制在2O人左右)、严格培训,并将师资再培训情况(详见附表一)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颁证。
2.本地区中、初级会计人员。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如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会机构负责人和高级会计师等。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如不具备中级职称的中型企业财务处长、小型企业的总会计师,大型企业的财务主办、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等。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如仅持有会计证、具有初级会计职称的会计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