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销售
使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1999]24号 1999年1月25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省计委、省国家税务局等5 部门联合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地方反映,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项税金抵扣上出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对象问题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不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加工企业销售粮食时,购货方符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规定开具对象的,应开具“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销售给购货方不符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规定开具对象的,一律开具“粮食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