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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
(1999年2月9日 昆政复[1999]2号)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日常管理,以及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调解裁决工作,所下达的裁决书经市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调解裁决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入和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和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时,由领导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民政府负责调解和裁决。
  第四条 申请裁决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委托代理书;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依据;
  3、符合本程序第三条的管辖范围。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或复印件;
  2、被拆迁人房屋平面位置图及拆迁调查情况,勘估文件等资料;
  3、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安置房源情况(具体到小区、街道、幢、单元、房号等);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房使用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属非住宅经营用房,还需提交营业执照、交纳所得税票据等有关资料;
  2、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下列情况申请裁决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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