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界限的批复
(大地税农转[1999]第19号 1999年2月10日)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政策界限的请示》(丹地税农[1999]4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下同)分立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即一个独立企业分立为两个独立企业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应由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缴纳契税。
二、企业兼(合)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即一个独立企业兼并另一个独立企业或两个独立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的独立企业,被兼(合)并的企业已不再存在,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应由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