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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36号 1999年2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调查落实,该集团所属的青岛市石油总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所需的成品油,由市总公司统一购进并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列支和上交成品油运杂费,因此各分公司不得再税前扣除该项运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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