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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
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46号 1999年2月24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国税函[1998]41号) 收悉。根据全国统一式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成本,现将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水印纸印手工版发票:25K,3联X25份,7.20元/本,每增加一联, 加收0.80元/本。
  2、无碳压感纸印计算机版发票:241mm×153mm,3联×1份,0.80 元/份,每增加一联加收0.15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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