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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内价费字[1999]第15号 1999年1月1日)


各盟市物价局,建设局(委)、房地产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培育房地产交易市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精神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将房地产交易手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交易手续费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和交易手续等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
  凡经过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房屋买卖(预售)、租赁、抵押、典当、析产、交换(换房)、赠与、继承、兼并房屋等房地产交易手续的房屋权利人应按规定交纳交易手续费。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1.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按评估价格总额的2%收取。其中,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实行差价换房的,交易手续费按评估价格的1%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新建商品房,按房屋预销售价格0.7%交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按价格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核准价格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其中卖方负担部分,在办理预销售许可手续时交纳。
  3.租赁
  (1)住宅,按租赁合同期租金总额的1%收取,出租人负担应收费的三分之二,承租人负担应收费的三分之一,在租赁期限内按年收取,租赁期不足一年的,据实一次性征收。
  (2)非住宅(包括以出租柜台、住宿铺位等分割出租或联营及其它变相出租的房屋),按租赁合同期租金总额的2%收取,出租、承租双方各负担一半,在租赁期限内按年收取,租赁期不足一年,据实一次性征收。
  4.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价格在1000万元以下,按1‰收取;抵押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收取;收费最低起点额为50元,由抵押人负担。
  5.典当,按典当价的0.1%-1%收取,由出、承典方各负担应收费的一半。
  6.析产,按房屋评估价格的0.5%-1%收取,由参加析产人按所得面积比例负担。
  7.交换(换房),按评估价格的0.1%-1%收取,交换双方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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