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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3)减免税优惠的处理:①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②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③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享受期未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④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享受期未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4)亏损弥补的处理:① 企业以吸收合并和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各自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同样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②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的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2)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 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减免税优惠的处理:① 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② 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③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4)亏损弥补的处理: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3、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1)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也不计入清算所得。
  (2)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资产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的价值 计价并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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