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
(四)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问题。
1、对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除调减其亏损额,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调减后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再补税;如调减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的税率补缴所得税;如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方式的各汇总成员企业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成员企业无论盈亏,税务机关都应按33%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对在减免税期间查出问题的处理: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关于内资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
1、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六)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
1、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的处理①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② 企业以新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2)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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