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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基本法定税率33%,同时设定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各类金融、保险企业一律不得执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统一按33%基本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企业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应按被查出违纪金额所属年度的适用税率计算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
  (一)关于投资分利补税、弥补亏损问题:
  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的问题,是指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如:深圳、珠海、厦门、蛇口及浦东新区)的处理,如果投资方企业的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应补税;如果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不补税。
  2、凡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征税的,其中中方投资者的分回利润,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3、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A3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被投资方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方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投资收益(同上),如投资方企业的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在被投资方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投资收益,投资方企业无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二)关于企业年度内应扣未扣的问题:
  企业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上述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三)关于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的问题: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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