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及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呆帐损失除外),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十一)贷款利息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准予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十二)经济补偿金的扣除
企业根据
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税前扣除。
(十三)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折旧的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允许计提折旧。但对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提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十四)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
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将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出调整后的)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以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在2000年底以前,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上述规定计算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捐赠。上述规定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