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
  各类金融、保险企业无论采用何种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上述规定的计税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处理。
  2、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扣除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1997年底前结余的效益工资在以后年度支付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不得再税前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的扣除:
  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分别按照准予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的14%、1.5%、2%计算税前扣除。
  (三)保险费用的扣除:
  企业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费用和向政府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或基金)、待业(失业)保险费用,凡交纳比例、标准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准予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经营性租赁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允许企业在资产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并准予税前扣除。
  (五)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经营和非经营性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职工宿舍修理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
企业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项资产、设施等,凡税收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交纳的计算机联网费、软件开发费的税前扣除:
  上述费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
  (八)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的税前扣除:
  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支出一般不单独入帐,应计入与土地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中;但对已购买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利用的,其费用支出暂作挂帐处理,待企业对土地开发利用时,按实际用途分别进行处理。
  (九)总机构管理费和主管部门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总机构和主管部门向所属分支机构和企业税前收取和分摊(含座支)管理费,必须实行预决算申报制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所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按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核定的数额提取并列支的管理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