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三)纳税人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计税:
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收入的计税: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应并入转让当期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的计税:
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中予以征收所得税, 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六)使用人防工程取得所得的计税:
企业或单位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商品期货交易所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和年会费的计税:
期货交易所按规定标准向会员一次性收取的席位占用费,属于企业的应付款项,可不作为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货交易所按规定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作为当年的营业收入,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的计税:
电力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2、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九)自1996年1月1日起下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一)工资项目的扣除:
1、实行计税工资制办法的扣除工资总额税前扣除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下达的扣除限额确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的最高限额。在计算企业的计税工资时,临时工的工资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