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受理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上述错误时,应及时告之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2、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补缴税款(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企业除外)。
四、做好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汇缴政策宣传的广度、深度和质量直接关系到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各基层国税局要高度重视汇缴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有效的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汇缴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为纳税人自行办理汇缴申报创造良好的条件,以确保全市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的顺利实施。为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市局根据1994年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及市局下发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整理、归类(附后),以便于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掌握执行。
五、确定重点,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汇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局确定1999年3月1日至4月底为汇缴重点检查阶段,并确定如下企业为检查重点企业:(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二)税源大户
(三)连年亏损或亏损严重企业
(四)原为汇总(合并)纳税现改为就地纳税企业
(五)历年检查问题较多的企业
(六)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
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辖区内纳税企业户数、税源等具体情况,统筹安排检查工作。 在汇缴结束后尚未检查的企业,要继续组织好力量进行检查,尽可能做到面广、点多。对汇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以及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重大、有代表性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六、认真做好汇缴税源报表的汇总、分析和总结工作
汇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的汇总、分析和汇缴总结工作,并于5月15日前上报市局。市局将按有关规定对汇缴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二: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应税收入:
(一)租赁收入的计税:
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性收取的租赁费,租赁企业可按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
(二)补贴收入的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