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1999]9号 1999年1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在总结以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现将我市1998年度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税政、征收等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项管理工作质量的综合体现,它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务必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目标、责任的落实。对此,市局成立了以刘新建总经济师为组长,税收政策管理处、计会处、市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基层国税局应相应成立由分管局长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汇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这项工作,要抓紧部署、抽调业务能力强、认真负责的税务干部从事汇缴工作,把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到组织、时间、目标、责任“四到位”。在具体工作中,基层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配合、协调和传递工作,共同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
依法治税是税务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基础,是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保证。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基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连续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规定,逐步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在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及日常工作中,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不得以任何缘由自定、变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减免税。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税,以确保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三、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受理工作
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和受理工作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一个重要环节,企业纳税申报能否及时准确,对确保完成汇缴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就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工作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纳税申报的工作
1、纳税企业应在1999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3、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和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