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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粮食收储
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1999]1号)


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健康有序的进行,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根据鄂政发(1998)18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在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进一步强化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切实解决粮食部门帐帐、账证、账物相符问题,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防止各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和违法违纪等问题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粮食、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它纳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委派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委派制管理的范围是各地、市、州、县(区)粮食局及所属粮食收储企业。地、市、州、县(区)粮食局由同级政府委派总会计师,粮食收储企业由上级粮食主管部门委派主管会计。总会计师人选,优先在粮食系统现有会计人员中选派,也可由财政部门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主管会计由委派单位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状况好的标准选派。总会计师的编制、工资关系及人事和专业技术档案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其福利待遇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核减被派单位的相应人员编制和经费。向粮食收储企业委派主管会计按照鄂政发(1998)18号文件规定执行。总会计师和主管会计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主要权限按《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湖北省实施〈会计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方法和步骤。在粮食部门实行会计委派制管理,是全省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一个系统试点,要坚持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方针,分步实施,1999年上半年,重点是抓好县以上粮食收储企业的委派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由粮食主管部门总结经验,对其所辖的粮食收储企业实施全系统的委派工作,争取在年底前结束。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要按照鄂政发(1998)18号文件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结合全省粮食系统的专项检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边清边建,逐步建立粮食系统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新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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