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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湖北省科学技术
协会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9]15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授权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作为全省性自然科学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承担全省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类的学术性社团、科普性社团的业务主管职责。被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为团体会员、现业务主管单位是委、办、厅、局的部分全省性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单位如需变更,有关社团须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到湖北省民政厅办理社团变更登记手续。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经授权担当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应切实履行《条例》和中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的管理职责,负责牵头与社团的挂靠单位(即社团办事机构所在单位)协商划分管理职责,合理分工并签订责任书, 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漏洞。有关责任书抄送省民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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