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内外销所负担的进项税额能否分别记账;
5、企业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单独记账,是否能按内外销比例分割进项税额,并将外销部分进项税额转入成本处理,数额计算是否准确;
6、对老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的货物是否已征收增值税,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其免税手续是否已经办理,其进项税额是否已记入产品成本处理;
7、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转为内销的,是否能及时征税,其已记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是否已分离出来,转作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8、对老企业之间进行的间接出口业务,上下游企业是否都及时办理了免税核销手续;
9、企业出口免税申报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对长期单证不齐(超过180天)的,是否按规定先申报纳税;
10、对93年已开业生产的老企业,在94年度期初存货分离税金时,是否将免税进口料件也分离了进项税;
11、企业购进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同类出口货物,有无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上述货物不索要普通发票)。凡未及时索要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限期索回;对索要不回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货源地征税机关。
四、检查的要求
各市地要通过这次专项检查,达到以下要求:
1、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所有老企业户数、有出口业务的老企业户数、94年度以来(截止1998年12月31日)出口免税销售额、免税额等情况要落实清楚(填写附表);
2、对94年以来历年的免税手续要督促企业补齐,并经得起检查;
3、企业94年以来有关出口货物的账务处理要符合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
4、免税企业自1999年起严禁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
5、对专项检查中,查出的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法对未缴税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老企业出口免税进行专项检查,既是今年涉外税收检查的重点,也是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保证全年税收收入任务完成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解决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推动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上水平。同时,要尽量避免重复检查,作到文明检查,礼貌待人。对专项检查情况各地要认真写出报告。鉴于对企业逐户复查需要一定时间,各地对老企业出口免税专项检查的报告可于1999年6月30日前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