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外商投资
企业出口货物免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9]10号 1999年2月12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自94年税改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积极努力,全省老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免税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根据去年及今年初有关部门对部分企业的检查情况看,存在问题仍然很多。有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不及时申报免税,有的外销收入所负担的进项税不能正确结转成本,有的企业将期初存货免税进口料件在94年初分离税金等。为正确贯彻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对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的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省局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对全省有出口业务的老外商投资企业自94年以来发生的出口业务,统一进行一次出口免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税检查的范围:
这次免税检查的范围,包括老企业94年度以来历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即从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止的所有业务。
二、检查的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市地税务机关复查,省局抽查验收的方法进行。
首先,由市地国税局组织有关税务人员和企业办税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出口免税政策规定、省局有关出口免税管理办法,以及这次专项检查的要求、方法、步骤和内容。培训结束后,部署企业认真进行自查。力争将大部分问题通过企业自查阶段解决好。
企业自查结束后,免税审批机关要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和有关报批的免税手续,统一组织税务人员逐户深入企业进行复查。复查以查账为主,重点检查企业有关收入、成本账务及各年度的购销凭证。复查后要向企业发出“检查情况通知书”,检查人员要在检查通知书上签字,以示负责。
市地检查结束后,省局将于7月份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三、检查的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以市地复查为重点,重点检查内容有:
1、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单独记账;
2、有无出口不作销售也不办理出口免税手续的情况(98年出口情况可调对海关电子信息);
3、外销收入能否在发生销售的当月入账,有无跨月、跨季度甚至跨年度申报外销收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