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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建标字[1999]1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要求,我省在试行准用证制度方面已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为下步工作开展打下了基础。为进一步明确准用证工作的原则及有关操作程序,保证这项工作健康顺利进行,经省建委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工作由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准用证办公室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发证和公告。
  二、为减轻企业负担,体现管理和服务的精神,准用证产品和其他认证产品有交叉的,在建设部门内部实行“总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原则,凡具备条件的,要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检验、一次评审、同时发证”的办法。凡已取得我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的产品各市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重复发证。
  三、在省准用证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省建委科教处承担防水材料、混凝土外加剂、钢材三类产品准用证的有关工作;省建委建设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建设机械产品、金属及塑料门窗、建筑组合钢模板三类产品准用证的有关工作,具体负责受理准用证申报和组织评审等工作。评审过程接受准用证办公室的指导,评审结果报准用证领导小组审核。上述产品经市地准用证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分别报省建委科教处和建设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四、对1998年底以前已经省建委发放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如申请要求增发准用证的,只要产品已经省准用证办公室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可免于重复检验,由省准用证领导小组组织审定后,统一发证、公告。
  五、准用证是建设工业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的重要凭证,各级工程建设标准、质量监督、招标投标等部门和建设监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已试行准用证管理的产品,严格禁止无证进入施工现场,对使用无证产品的工程,视为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市地级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工作,由市地准用证领导小组根据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省准用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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