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搞活市场。
(一)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从事综合经营和跨行业经营。
(二)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对商业、物资、供销企业放宽批发、零售、仓储、代运的限制;允许生产企业调剂、串换和销售购进的原材料和品种;解除物资供销企业经营计划外物资不能超越本系统、本地区范围的限制。
五、利用价格杠杆作用,刺激消费需求。
扩大用电消费,调整电价,促进电力销售。由市物价、电业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优惠办法,降低经营用电电价和农村电价,逐步实行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城乡居民用电同价。
六、降低高档耐用商品费用,实行灵活经营。
外地私人来我市购买商品住房,购房者及其配偶、子女在办理户口时可予以如下优惠:购房价在20-30万元内,免收1人进城落户增容费;购房价在31-40万元内,免收2人进城落户增容费;购房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免收3人进城落户增容费。降低个人购买本地机动车辆办证费用,取消私人购汽车增容费(不含大客车、中巴车、的士等营运车辆)。大宗耐用商品实行分期付款,以旧换新。
七、全方位开拓农村市场。
(一)积极支持市属大中型流通企业向县(市)及农村渗透、扩展,在近郊发展连锁超市、仓储式超市,到县城和农村乡镇开设加盟连锁店,搞活县(市)流通企业特别是基层供销社。鼓励农民参与流通,构筑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低成本、少环节、便捷畅通的农村销售网络。
(二)工商企业要根据农村市场特点,提供功能适应、价格便宜、结实耐用的产品,同时,重点加强售后服务,解除农民购买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的后顾之忧。
(三)对钢材、建材等适合发展直供业务的大宗产品,要面向乡镇企业设立物资配送中心,面向农户设立直销点、代销点;在城乡结合部、农村较大集镇建立旧货市场,把旧货流通网络延伸到县城,向广大农民提供适应消费的商品;
(四)积极开办农机租赁业务,建立维修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需要;
(五)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步伐,扩大内需,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八、工商联手,扩大地产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