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低层独立式住宅日照时间规定的解释》的通知
(沪规法[1999]第0030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
现将《关于低层独立式住宅日照时间规定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低层独立式住宅日照时间规定的解释》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低层独立式住宅日照时间规定的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本条关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日照时间规定是根据住宅设计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制定的。具体要求是:独立式住宅的主要朝向,每层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连续两小时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低层独立式住宅是三面或四面临空,带有花园供独户使用的高级住宅。但是,目前本市旧区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大多已成为不合理使用的多户共用住宅,有的一户只有一个居室。对于这类住宅若按照低层独立式住宅两小时的日照时间规定执行,并使所有住户主要朝向的居室都达到上述规定,其标准将超过原定的要求,显然难以执行。而旧区多户共用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今后可以通过房屋置换等方式,恢复独户合理使用。因此,在执行《技术规定》时,需要考虑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要保持低层独立式住宅原有的良好环境和日照要求;另一方面,又要照顾当前大多数多户共用的实际情况。根据上述要求,现对《技术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即其主要朝向每层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每层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日照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