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法》实施前,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办法实施后旧伤复发,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企业按照省规定的每日10元标准发给。
五、《办法》实施前,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
《办法》实施后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从本
《办法》实施之日起逐年过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2000年由企业支付8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2001年以后每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具体支付比例另行确定)。工伤保险基金最高承担比例为70%。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支付的医药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计入企业当年支付的工伤保险金总额中,当年工伤保险费支出超过当年缴费130%的,按
《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办法》实施前,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
《办法》实施后死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旧伤复发死亡的,按
《办法》规定的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需的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的50%。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意见第三条办理。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其他病死亡的,比照
《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可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为因工死亡工亡补助金的50%。
七、《办法》实施前,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的,其伤残抚恤金自
《办法》实施起由养老保险基金转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