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政府直属机关、区政府和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等单位的副厅、正处(副局)级干部以及市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降级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并报市政府备案;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市政府作出决定。其中给予副厅级干部处分的,事先应征得省监察厅同意,由市政府作出批复或决定,并报省监察厅备案。
市政府直属机关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提出处分意见,经市监察局批准后,由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下达处分决定。未派驻监察机构的,由该机关内设的监察室(处)报所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作出决定,送市人事局备案。
市政府直属机关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作出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市监察局决定,送市人事局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的正处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市监察局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八、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副处级干部以及区管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降级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并报区政府、市监察局备案;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提出处分建议,区政府作出决定,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副科级干部以及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提出处分意见,报区监察局批准后,由该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作出决定,送区人事部门备案。
区政府直属机关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科员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撤职及其以下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派驻该机关的监察机构作出决定;需要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由区监察局作出决定,送区人事部门备案。
区政府各部门的正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政纪,需要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区监察局可以直接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