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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收取营业性运输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收取营业性运输汽车
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的复函
(沪价行[1999]第041号 1999年2月1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
  你办沪府交运(1998)429号《关于商请核定从事营业性运输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汽车驾驶员培训收取职业培训费,每期培训班收费标准为:大型车500元,小型车400元。
  二、上述培训收费中,已包括培训时供学员使用的车辆、汽油费及学员的考试费。
  三、每期培训班为时12天,96个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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