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对部分高耗电产品
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临时降价措施的通知
(鄂价重[1999]63号 1999年3月8日)
省电力公司:
我省自去年下半年执行对部分高能耗企业用电实行临时降价措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为启动高能耗企业的生产创造了条件,促进了全省工业生产增长,而且因为多用电,促使电力企业多发电,多售电,也带动了全省工业用电和社会用电的回升。据统计全省工业用电比去年同期增长2.33%,社会用电增长3.83%,远远高于全国工业用电增长水平。
为更好地利用现有电力资源,鼓励工业企业多用电,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全面提高工业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今年继续对部分高能耗产品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临时降价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降价优惠政策适应范围:1999年实行用电享受临时降价的企业,原则上仍按国发[1987]25号文中所明确的生产九大类产品的企业,即电解铝、硅铁、电石、烧碱、黄磷、合成氨、乙烯、水泥和电炉钢。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宏观产业政策,以及由此而制定的扶强扶优和促使结构调整的原则,对生产九大类产品的企业在生产规模上原则要求如下:电炉钢年产5万吨以上;硅铁年产3000吨以上;电解铝年产3000吨以上;水泥年产25万吨以上;合成氨年产3万吨以上;电石年产1万吨以上;黄磷年产3000吨以上;烧碱年产1万吨以上。根据以上条件,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用电实行临时降价的企业如下(名单附后)。
二、具体降价水平为:以国家发布的现行目录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为基础,合成氨等小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每千瓦时下降0.02元,其他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每千瓦时下降0.05元。
三、本次临时降价自1999年3月份的结算电量起执行,至1999年12月份结算电量止。
四、企业在享受用电临时降价政策期间,各地同时免收当地二次综合电价,其中十堰市区和襄樊市区所属范围内的企业减半执行。
五、本通知规定的实行用电临时降价的高耗能企业,如属省电网以外的地方电网供电,也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临时降价规定。其具体实施办法,按该企业所在地地方供电量和省电网供电量比例,各自给予优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