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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5号 1999年1月15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落实好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0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的精神,现将几个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总局国税函[1998]15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改为:
  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流[1998]049号)第六条第一款从1999年开始停止执行。
  三、对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购证》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作为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和购买专用发票的主要依据。
  四、各地市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上的编码的第三位按省局统一编定的标准编写(附后),其余编码的填写要求由地市局自行确定,省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年审合格标识的第三、四位编码为00、01,其余编码自行确定。所有一般纳税人年审标识的编码都不得重码。
  五、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省局统一向总局购领,各地在年审工作中不得向纳税人收取标识印制费。各地市局应于99年1月20日前把本地市98年度年审对象的总数(含外税部分)上报省局。
  附: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地区代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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