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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流通秩序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流通秩序的决定
(陕政发[199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工业关井压产、调整结构的重大决策,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商品市场,保障我省国有骨干煤矿生产正常进行、矿区社会稳定和各类煤矿的健康发展,使煤炭工业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群众的脱贫致富作贡献,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依法整顿煤炭流通秩序。
  一、对全省合法生产的煤炭资源由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组织销售。凡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在省上下达的年度生产控制计划内所生产的煤炭,由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按照联合销售的框架统一收购,一个渠道销售结算。国家明令关闭的716处矿井及1998年底仍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其它各类煤矿,禁止生产和销售煤炭。
  二、省直属电厂及省内的网局电厂发电用煤,统一由省电力燃料主管部门向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订购,各电厂不得自行采购。凡电力部门或电厂自行采购的煤炭,由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计量站查验票据并登记数量,报由省物价局收取价差的1.5倍,上缴省财政。
  三、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由省物价局对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全省煤炭坑口统一定价,按质论价,同质同价。销售企业省内实行合理利润的顺价销售;出省煤炭实行放价销售,由营销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同时,对省内发电用煤的价格按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
  四、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的通知》(陕政发[1998]40号)精神,全省用煤单位应按同等优先的原则使用本省煤,以支持我省煤炭行业脱困。实行煤炭进省准入管理制度。除冶金主焦煤、化肥及民用无烟煤等品种经省煤炭运销领导小组审批可调入外,对未经批准进入我省的煤炭,由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计量站核收价差的1.5倍,上缴省财政。
  五、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要努力发挥联合销售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促进陕煤出境到缺煤地区销售,大力开拓省外、国外市场,扩展市场空间。
  六、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省煤炭运销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煤炭铁路运输计划申办的暂行规定》,配合铁路部门,严把铁路运煤计划申报关。要认真清理和建立健全各级煤炭计量站,做到全面合理布点,进行规范化管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今后凡地(市)、县新设立煤炭计量站,由各地市煤炭运销公司报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汇审后报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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