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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和《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收费部门必须严格按《明白卡》所列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收费人员进行收费时,须出示《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二)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专用收费票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三)收费人员应详细如实填写《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登记卡》(以下简称《负担登记卡》)。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违规收费:
  (一)未经审批,擅自在《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三)不使用“专用收据”收费;
  (四)拒绝填写《负担登记卡》;
  (五)以办证、检查、验收、年检等为借口,在规定以外加收费用或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摊派等;
  (六)其他违法违规收费。
  第五条 凡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规收费的,由各级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视情节由物价部门依法吊销《收费许可证》;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凡违法违规收费所得,应如数退还企业,如无法退还的,应予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明白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时缴纳本企业所涉及的应交费用。
  第八条 对违法违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予以抵制,并可向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外经贸部门、监察机关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举报。
  第九条 今后,如经有权机关审批的收费项目涉及《明白卡》所列收费项目的增加、取消或收费标准的变动,省财政、物价部门将定期对《明白卡》作相应修改。
  第十条 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费用,必须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收费部门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年度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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