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签定商品房交房时间与出售合同内容界定问题的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房预售
合同中有关签定商品房交房时间与出售合同内容界定问题的函复
(沪财农[1999]4号 1999年2月13日)


闵行区税务局:
  闵财税[1998]4号《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签定商品房交房时间与出售合同有关内容界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务院[1997]22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及沪财农[1998]54号文精神,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原则上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时间的当天;纳税人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