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原小规模企业,其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第一款条件的,可在其超过标准或符合条件之次月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第十二条 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为:
1、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超过六十日不视为新办企业,按原有小规模纳税人程序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企业申请后,当即发给企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样式附后),并对表格的填写给予办税人员必要指导。
3、企业在领取审批表后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制好的审批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⑴税务登记证(副本)
⑵银行开户证明;
⑶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⑷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接受本条第三款资料后五日内进行审批,明确对纳税人是否认定是临时一般纳税人,并说明理由。
5、临时一般纳税人期满或有特殊原因提前申请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临时一般纳税人期间缴纳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企业申请后十五日内应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重点检查纳税人有无虚开及索取非法专用发票行为、虚增销售额行为等问题。
7、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二十日内根据企业申请和纳税检查结果进行认定审批。
第十三条 原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为:
1、企业在超过标准或符合条件的次月到次年一月底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超过次年一月底,则需在次年达到标准或符合条件后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企业申请后,当即发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样式附后),并对表格的填写给予办税人员必要的指导。
3、企业在领取审批表后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制好的审批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⑴税务登记证(副本);
⑵ 银行开户证明;
⑶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⑷申请年度1月份到申请月份的增值税收缴款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