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 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外,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四条 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可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第六条 新开业的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便利通讯条件,能按一般纳税人要求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填制纳税申报表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临时一般纳税人”)。
第七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从认定之日起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第一款条例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可从第13个月起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临时一般纳税人从认定之月起连续12个月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第一款条件的,应从第13个月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对个别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使用专用发票数量较多,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月起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提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提前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需使用的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实行代管监开。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监开专用发票须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预征税款。
第九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四条 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但纳税人各纳税期实际税负(应纳税额占销售额的比例)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须按征收率预缴税款。
其中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销售额,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逐笔预缴,不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的销售额,由纳税人于纳税期申报纳税时一次预缴。
第十条 临时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原预征税款多于实际应缴部分,可抵顶纳税人后期应纳税额;临时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后,原预征税款多于实际应缴部分不再退还也不得抵顶纳税人后期应纳税额,由纳税人做进项税额转出,进入企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