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9]第28号 1999年3月3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维护增值税制的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要求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外省市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依照本办法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 所称“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年度内的货物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所称“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指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年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其年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的工业企业,若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