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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九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2、以控股公司为单位的工资总量调控方式
  实行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原则上按其所管理的国有企业为范围。对范围内的企业的分配办法(包括对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和新增长的人均工资),由控股公司根据本市有关工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制定,经会主管财税部门后,由控股公司下达。经考核下达各企业的工资额度,应同时抄送同级财税部门,作为企业工资发放、列支成本和财政监缴的依据。各企业工资发放和成本列支的总额度,不得突破控股公司当年允许的清算批准数。经清算,发现突破的,突破部分的工资数额相应调整当年课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下年度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予以扣除。
  四、对企业结余工资的管理
  对1998年当年形成的已税工资结余额度,可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报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对97年底以前的工资累计结余数,可按现行规定使用。
  五、特殊行业的工资调控方法
  1、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行业或企业,在完成市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其99年实际亏损数额低于98年的,可根据减亏的主、客观原因,在实际减亏数额内安排新增工资,新增工资一般应控制在全市平均工资6%的幅度以内。具体由主管部门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审批。
  2、对一些人均工资发放水平较高的企业实行人均工资水平预算控制办法。人均工资发放水平按该企业上年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为基础,在综合考虑物价、劳动力供求及市场工资价位等因素的前提下,效益增长的,可在全市平均工资的6%以内安排新增工资;效益下降的,应适当扣减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3、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总量调控,具体办法另定。
  4、外经贸委企业的工资总量调控,具体办法另定。
  5、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行业工资指导线”的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6、多个国有单位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其主管部门按现行规定进行管理。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可在人均工资增长不超过人均效益增长的前提下,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其工资水平,并报主管劳动和主管财税部门备案后执行。年终,由主管财税部门对其进行工资清算。
  六、企业工资的成本管理
  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人均工资总额由成本费用列支,其中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后,以企业不亏损为原则;亏损企业按规定计提的新增工资由成本费用列支;由财政给予政策性亏损项目补贴的行业或企业,新增工资列入成本费用后,以其99年亏损数不高于98年实际亏损数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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