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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九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一九九九年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1999]11号 1999年3月5日)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使企业工资发放数和列支成本数逐步相一致,现对一九九九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均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工资清算后按规定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核定。对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的工资,如加上当年实际进成本发放的人均工资后仍小于清算应提人均工资的,可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如实际发放的人均工资大于清算应提人均工资的,应按清算的应提工资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2、人均效益基数一般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数核定。
  二、人均新增工资的调控办法
  企业工资应随效益的增减而上下浮动。企业效益增长的,其允许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资,可按不超过人均效益增幅为原则来确定增幅;企业效益下降的,其允许列支成本的人均工资应随效益下降的幅度而相应下降,下降的幅度最多不超过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企业亏损比上年实际数减少的,可实行与减亏挂钩的办法。即企业当年亏损比上年实际减少的,企业可在实际减亏金额的50%以内用以安排新增工资,但企业人均工资的增长原则上不得超过3%。
  三、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方式
  今年一般实行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的工资总量调控方式。部分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要求实行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可由控股公司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批。
  1、独立核算企业的工资总量调控方式
  (1)基数的审核。企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和人均效益基数由企业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包括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委、办、局,下同)审核后送主管财税部门,经主管财税部门认可后作为年度清算的依据。
  (2)工资总量的调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本办法的意见,制定对企业的考核办法。具体可以采用核定浮动比例、增加制约指标等办法来实现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主管部门制定的对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应同时抄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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