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交易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各类信息;
(三)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提供开标、评标、定标并办理有关手续的“一条龙”办公服务;
(四)为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和工程建设提供各类经济、技术、法律等中介咨询服务。
第三章 市场运作
第九条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应进驻有形建筑市场联合办公,依照各自的职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对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运行,办理相关手续: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三)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装饰等招标信息;
(四)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各项程序;
(五)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监理合同,接受合同审查、鉴证并备案;
(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造价管理等有关手续;
(七)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凡已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地方,其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都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搞场外交易。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有形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并组织协调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进驻有形建筑市场联合办公,维护交易中心正常秩序,查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对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凡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而在场外交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