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3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该交易中心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成立,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和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材料设备采购,都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任何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建设
第五条 省辖市、行政公署所在地和县级市,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和工程数量较多的县均应建立有形建筑市场。
有形建筑市场要逐步建成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承包单位、中介机构、材料设备价格和有关法规等信息的信息中心。省有形建筑市场即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逐步建成全省建筑市场的信息中心。
第六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扶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建立有形建筑市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具备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各种条件。
第七条 要坚持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不允许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同一行政单位在直接管理范围内搞“一条龙”作业。 #13第八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