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城近郊区推广使用天然气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1月1日 京政办发[1999]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在本市城近郊区推广使用天然气,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近郊区内,各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原则上不再使用燃煤,应选用清洁能源。
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对在城近郊区内将采暖锅炉、茶炉,大灶和工业生产项目由使用燃煤改造为使用天然气的单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气源建设费;对城近郊区内新建、在建普通住宅项目,如果采暖锅炉使用天然气,对项目建设单位可按集中供热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气源建设费,即按实际建筑面积一次性收取,每平方米收取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