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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应城市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应城市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鄂价重字[1999]28号 1999年1月29日)
孝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适当提高应城市城区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孝价重[1999]3号)收悉。为缓解应城市城区路灯设施建设维护费资金缺口矛盾,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意适当调整应城市城区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抄见电量起,应城市城区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按目录电价的10%,其它用电按目录电价的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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