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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沪杭甬高速公路客运班车票价(试行)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车辆基准运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沪杭甬高速公路客运班车票价(试行)的复函 
(沪价经(1999)第037号 1999年2月5日)


市交通办:
  你办沪府交运(1999)011号《关于商请核定沪杭甬高速公路客运班车票价(试行)的函》收悉。根据沪浙两地物价、交通管理部门对沪杭甬高速公路客运票价的协调意见,现就沪杭甬高速客运班车票价函复如下:
  一、上海至浙江嘉兴、杭州、绍兴、宁波各线票价见附件。
  二、票价内含空调费、旅客保险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公路建设客运基金。
  三、经批准的客运站,可以加收旅客站务费。
  以上票价自车辆营运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沪杭甬高速公路部分客运班线票价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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