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邮电多经企业
上交的调剂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4号 1999年1月18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市要求对邮电多经企业上交省邮电管理局的调剂基金能否税前列支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该调剂基金系省邮电管理局自行制定、以赞助形式在营业外列支的项目(见附件),按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列支。各地邮电多经企业已在所得税前列支该调剂基金的,应就地调整补税。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查补入库。
附件:
印发《关于设立福建邮电多种经营企业
调剂基金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 闽邮[1996]局字021号)
各地、市、县邮电局,福州市邮政局,各线务局,省管局直属各单位,三明、龙岩技工学校,邮电各多经企业:
《关于设立福建邮电多种经营企业调剂基金的暂行办法》经全省第28次邮电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下发,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管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
关于设立福建邮电多种经营企业调剂基金的暂行办法
根据全省邮电地市局长会议精神,经全省第二十八次邮电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从1996年起设立福建邮电多种经营企业调剂基金,具体办法如下:
一、为规范和完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机制,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关系,适度缓解我省邮电沿海与山区之间、在职与离退休之间在多经分配上的落差,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现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的意见》(闽邮[1995]局字365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邮电多经企业的实际情况,特设立邮电多种经营企业调剂基金。
二、调剂基金采取按各多经企业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年营业收入 征收比例
500-1000万元企业 0.5%
1001-5000万元企业 0.8%
5001-10000万元企业 1.0%
10000万元以上企业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