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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五[1999]2号 1999年1月22日)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案件受理机构
  为确保受理的举报案件能及时查处,避免发生多头受理现象, 各单位应确定一个科为举报受理科,对外挂牌办公。其主要职责是: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并负责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二、举报人的确定
  按照总局《奖励办法》规定,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以各举报科(中心)受理举报案件的登记时间确定。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就其提供并查实的部分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在第一署名者向税务机关出示委托书的情况下,也可由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三、奖励及领奖时间
  负责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案件查结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奖励标准
  在目前举报奖励基金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市地税局青地税五[1998]5号文件确定的奖励标准;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青地税征(1997)40号文件仍继续执行),每案奖金最高数额暂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五、其他事项
  在提取及领取奖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文书及使用,均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所附文书为准。对国家局尚未制作的文书暂用青地税五[1998]5号文件所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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