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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独立发电企业超核价基数电量不再实行倒扣计价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独立发电企业超核价
基数电量不再实行倒扣计价的通知
(鄂价重字[1999]22号 1999年1月26日)


湖北省电力公司:
  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鄂价重字[1997]159号《关于下达1997年各集资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中规定,对集资电厂(即独立发电企业)超核价基数电量实行按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倒扣计价的办法。实行此办法的目的一是避免发电企业在申报电价时将发电能力人为地压得较低,造成电价水平虚高;二是避免由于高电价的集资电厂实际上网电量增长过快,致使电网购入电成本超过测定价时预计水平,造成电网经营亏损,从而加大第二年电价调整时的压力。此办法也是前几年电价政策的延续,它对规范发电企业的价格行为和创造良好的电价改革环境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发、供、用电形势的变化,该项政策不仅失去了上述作用,同时逐渐显露出它的弊端。首先,它从政策上保证了电网购入电成本低于测定价时的预期水平,不利于电网按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调度;其次,对电厂超发时折扣计价,而欠发时没有渠道适当弥补,不利于发电企业以丰补歉,持续发展。为了使上网电价在发、供电环节之间更好地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省政府领导对鄂价重字[1998]294号《省物价局关于当前电价整顿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即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自1998年起,对各独立发电企业超过按年发电能力计算的核价基数的上网电量,不再实行按电网当年平均销售电价倒扣计价的办法。请你公司进一步搞好电网的生产调度,以保证合理效益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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