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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清产核资资金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增加部分增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已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重估后未能按照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增提折旧的,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五、企业逾期使用和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资产价值重估,也不能计提折旧,但清理核实后,没有入账的要及时入账,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六、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有问题的应收账款是否列为坏账损失,原则上按现行财务规定执行。对不符合坏账条件但又确实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经企业主管部门专案处理并出具同意核销的证明文件,经国税局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后也可列为坏账损失。坏账损失的核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规定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账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分期计入损益;
  (二)不提取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账损失,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计入损益。
  (三)坏账损失数额较大的企业,按上述办法处理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规定经批准后也可依次冲减相关权益。
  企业按规定已经核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的,以及清查出来的各项无法付出的款项,经审查核实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七、企业在清查对外投资时,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照成本法进行。
  八、企业通过筹资形成的资产,经资金核实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向个人筹资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应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其资产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得分股到个人。
  (二)企业经批准以个人入股形式进行筹资的,其入股的资金作个人资本金处理,不得在成本中列支股息。
  (三)企业未经批准自己决定实行内部职工入股的,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凡没有合法手续的,由集资单位负责清理并逐步偿还。
  (四)属于各级政府或其他企业、单位出资入股的,可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资金核实中要与出资单位具体明确产权关系,并计入相关的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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