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清产
核资资金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8]74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国税发[1998]10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集体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规定明确如下,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盘盈(包括账外资金)、盘亏和损失等,可先列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各项资产盘盈、盘亏和损失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原则上作增减企业损益处理,但各项目相抵后净额较大,当年处理有困难的,可增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以下统称权益)或列为递延资产。其中,对各项目相抵后净损失数额较大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可直接列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无力列入当期损益的,可核销企业的权益;
(三)企业无力列入当期损益,又无权益可冲的,可暂列为递延资产留待以后年度逐年处理。
二、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如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前清理出来挂在账上尚未处理的,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国税局审批后可依次增减企业的权益。
三、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发生净损益,经核实后可增减住房周转金,不能增减权益或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出售其他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益,一律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经审查核实后,相应调整资产账面原值、净值和累计折旧。其中,净值按重估后原值的升值幅度进行调整,调整增加值增加资本公积;重估后账面原值与重估后净值之间的差额增加累计折旧。
(二)企业可以按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原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当期全额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以分期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