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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五条 窗口公司之间联合承包的项目,合同额指标由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编制,其他指标按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的任务编制;非窗口公司受窗口公司委托,承担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任务时,须编制相应计划,纳入窗口公司计划;窗口公司与外商或外国政府有关机构联合承包工程,应将本公司承担的部分编入计划。
  第十六条 市属企事业单位承担其他窗口公司安排的项目计划,在报送窗口公司的同时,抄报市经贸委备案。
  第十七条 市经贸委要会同窗口公司负责检查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于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和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向经贸部报送半年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其程序与计划的编报程序相同。报告应同时抄送市计经委。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在洽谈和实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国外交及对外经济贸易政策;
  (二)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三)平等互利,守约保质,共同受益;
  (四)有助于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国家之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第十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认真负责,严格把关,防止疏漏。对已签合同,必须按时、保质完成,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条 为搞好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选派项目经理(组长)时,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选派既懂技术又懂管理、善于做政治思想工作和有对外活动能力的人担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懂外语的人。拟选派的项目经理(组长)人选,应事先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经贸委备案。选派一般人员,必须符合政治、技术和身体三方面条件,严格按规定履行出国人员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执行劳务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涉外部门负责对出国劳务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外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单位,必须坚持促进联合、统一对外的原则,树立全局观念,不得诋毁他人,削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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