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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

沈阳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2月27日 沈政发〔1990〕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持续、稳定地发展,不断增加外汇资源和外汇收入,加强归口管理和业务协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系指我国公司按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或政府间协定的安排,在国外通过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外国政府、企业、私人业主和国际组织各类工程项目的经济活动。
  对外劳务合作系指我国公司按照与外国政府、企业和私人业主所签合同的规定,向国外派遣各类工程、生产、技术服务和第三产业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三条 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称市经贸委)是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归口管理和协调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
  (二)进行国际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市场的调查研究,分析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市场的发展趋势,制订发展策略和措施;
  (三)编制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综合计划,包括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协调窗口公司与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五)负责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综合统计工作。
  第四条 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沈阳国际合作公司),是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窗口公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进行国际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市场的调查研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三)指导和帮助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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