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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
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1999]5号 1999年3月2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直属征收分局、进出口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财预字[1999]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行税收票证的填开,按照鲁国税计[1998]25号文件规定执行;最迟于7月1日启用的新税票,在税票的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两栏分别填列“0490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049002”、“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两个项级科目。
  二、省局依此文件对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收会计软件进行修改,修改后将下发各地,从3月1日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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