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妥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由企业按不低于本市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用。
内部退养人员在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后,其基本生活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由企业予以补足。
内部退养人员可持《劳动手册》再就业。
四、关于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协商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问题
对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企业可在其进中心协议期未满时,按下列办法与其协商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市场就业;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解除进中心协议。由企业按不低于《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工手续。
(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后停薪留职。
下岗职工要求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必须变更劳动合同,同时解除进中心协议。停薪留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原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停薪留职期限不得超过原劳动合同期限。原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应相应变更到停薪留职期满日。停薪留职期满时应终止劳动合同。对符合享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可持《劳动手册》再就业。
五、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问题
(一)关于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更名问题。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8)115号)的精神,本市以前使用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名称改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原已经签订的协议名称不再更改。本市原为“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所制订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
(二)关于协保人员的年龄掌握问题。
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必须是已经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年龄应严格按现有规定执行。但下列人员可以按以下意见掌握:
1、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再就业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2、社区保安队招聘人员的年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限制在35周岁至50周岁的范围以内。社区保安队招聘人员中除失业人员外,必须是已经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被社区保安队聘用的原地区工纠队、联防队人员及外来人口管理服务队成员,其协保年龄可放宽三年。